第一条 为确保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院研究生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培养单位领导不能超过委员总数的1/3、且不能以行政人员和导师代表的身份担任委员),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细则,受理学院研究生的申报、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在制定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标准时,对学术型研究生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及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 研究生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要积极充分听取委员们的意见,平等、协商形成客观、公平的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遇评审委员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时,应积极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权力,单独或与某些利益相关人员共同影响评审结果;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泄露评审委员的意见及评审过程、结果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
奖学金金额按照硕士生每人20000元设置。具备相应资格的学生向学院申请参加竞争评选,学院评选后将结果报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上报。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六)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按照《大数据应用与经济学院(贵阳大数据金融学院)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以综合测评总成绩为基础,突出科研,择优评选。
第六条 综合测评中班主任意见,根据各位同学在校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日常活动表现由研究生辅导员分别给予不同分数的成绩认定。对思想政治不合格的学生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参评。
第七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该学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在参评的学年度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在参评的学年度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在参评的学年度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在参评的学年度公共必修课、专业课考核不及格(合格)者;
(五)未缴清学费者。
第八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自主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在该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九条 当年已毕业离校和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人员应在学校规定的申请时限内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等材料(提供的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对弄虚作假的人员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按相应规定作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对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人及其材料进行审核后向学院研究生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择优推荐,并由其组织评审、确定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候选人。
第十二条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评选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学院评审工作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审。
第十三条 学院研究生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公示期间向相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接到申诉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间向校级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按时报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学科、专业学位小组评审依据、评审程序、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表。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总评审结果后,将相应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将申报材料存档。
第十六条 发放、管理与监督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数据应用与经济学院(贵阳大数据金融学院)负责解释。学院原有或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数据应用与经济学院(贵阳大数据金融学院)
2021年9月2日